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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要给月嫂三倍工资?
更新日期:2018-06-13 09:34  爱心宝贝  点击:
“我本来就是雇的26天的月嫂,中间赶上了国庆节,月嫂就要每天3倍工资,这也太贵了!”吴女士是去年9月底生的孩子,雇佣了一名工资16800元的月嫂。月嫂来了几天,就赶上了国庆节,月嫂提出,国庆这几天,每天要给她3倍加班费。吴女士一算,月嫂26天的工资是16800元,日平均工资达到了646元,要是给3倍就是1938元,国庆3天假就是5815元!3天时间,将近6000元的加班费!这个数字让吴女士很难接受。但家政公司说,这是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她也只好无奈地给了这笔钱。后来,她向身边懂劳动法的朋友咨询获知,家政行业比较特殊,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她当时雇佣的月嫂。也就是说,那个3倍工资的加班费其实是可以说道说道的。
 
相差一个字 待遇大不同
 
当前,在一些劳动争议中,辨别雇佣双方究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关键的一环。很多从业者会以劳动关系的标准来要求权益。除了家政服务员,还有很多情况曾经被报道,例如:已被公司确定录用,但尚未正式入职,以实习生身份工作的大学生,要求同样的社保待遇;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死亡或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网约车司机被网约车平台解除协议后要求确定劳动关系,补偿工资等。
 
到底怎么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法专家、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波表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均呈现出通过提供劳动换取报酬的共同特征,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主要适用劳动法作为调整规范,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动报酬,还可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待遇、年休假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等福利待遇,甚至在离职时还可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主要适用合同法作为调整规范,劳动者依据合同取得约定报酬,不享受上述福利待遇。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及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差异,在发生争议时,劳动者通常会希望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另一方则希望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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