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是指我国的公证机关为适应当事人(个人和法人)在国(境)外的需要,对其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而向国(境)外出具的文书。我国公民在申办前往国的有关签证等事项时,对方要求提供的必备的证明材料中,一般都需要提供有关申请人与签发国的亲友等的关系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文书,以便得到签证及处理有关涉外事项。这种公证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学历/学位/成绩公证: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受理。
无犯罪公证: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是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信件与信封或邀请信或在境外居住的证明(如护照、绿卡等)其中任意一种。
出生公证: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受理。
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结婚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2)根据司法部[2004]第7号文,对当事人的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公证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或对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其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办理丧偶后未再婚的应提供原结婚证和派出所、医院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工作经历公证:工作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工作经历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