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鲁豫,1970年6月12日生于上海,成长于北京,中国内地主持人。1993年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外语系国际新闻专业。1994年获"中央电视台最受欢迎的十大节目主持人"称号,她主持的《鲁豫有约》节目深受观众们的喜爱,风格亲切自然能够让嘉宾自由发挥,而人们在喜欢鲁豫的同时也都会发现鲁豫瘦的似纸片人,看起来真的是让人很心疼。
陈鲁豫
事情经过
陈鲁豫得知,被告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博士医学美容医院"(微信号:×××)上发布了标题为《鲁豫换了个发型撞脸郭碧婷?还减龄7岁?》的文章。文章擅自使用了陈鲁豫9张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文章中发布有"到博士整形可以分期付款了,0首付"等宣传内容以及被告的相关信息。该文章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来吸引浏览者,达到对被告业务的商业宣传目的,系以营利为目的滥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犯陈鲁豫肖像权。此外,被告的行为使大众误认为陈鲁豫曾接受过美容整形服务,致使陈鲁豫遭受非议和质疑,侵犯陈鲁豫名誉权。
郭碧婷
陈鲁豫及代理律师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陈鲁豫道歉(道歉的内容应当包含判决书的案号以及涉嫌侵犯陈鲁豫肖像权、名誉权的具体侵权情节,致歉版面的面积不应小于名片大小6.0cm*9.0cm);
2、判决被告赔偿陈鲁豫经济损失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维权费用3000元。
法庭现场
法庭审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经陈鲁豫同意,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含有陈鲁豫肖像、姓名等内容的文章,侵犯了陈鲁豫的肖像权,故陈鲁豫关于被告行为侵害其肖像权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查,涉案文章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断定陈鲁豫"微整形",足以引起浏览者对陈鲁豫的误解,造成陈鲁豫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陈鲁豫关于被告行为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陈鲁豫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导致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或被告因此获得利益具体金额,故本院考虑本案具体案情酌定陈鲁豫经济损失。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陈鲁豫肖像权、名誉权,故陈鲁豫关于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文章内容等案情酌定。陈鲁豫关于要求赔偿维权成本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具体金额根据陈鲁豫提交的相关票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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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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