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在证据方面辩护律师的注意点
更新日期:2019-12-17 22:03    点击:
滴一,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资格。《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醉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中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此,死刑辩护在言词证据方面,从形式上(包括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讯问、询问人员的人数等)甄别合法性,获得辩护的资料。

  第二,查明言词证据之间以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和疑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人为推卸责任或包庇同案犯(同案人)会做出不真实的供述;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为自身利益或出于义愤往往供证矛盾点很多;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的矛盾更是排除证据资格的重要手段。

  第三,物证的关联性和同一性的认定。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表示物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作案工具、现场痕迹、书证制作及内容的关联、尸源等是死刑辩护至关重要的环节。

  第四,在只存在间接证据的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考虑:一是证据数量是否充分。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同时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在只有间接证据的刑事案件中,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必须存在一条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整个证据链无法环环相扣,就能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是不可靠的,也是不可能的。二是找出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遵守一条重要规则,即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存在矛盾。所以,辩护律师如果能够找出证据之间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就能使人怀疑犯罪指控事实的客观性。三是能够推论间接证据形式的证明体系所证明的案件结论不是维一的。间接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维一的,不能存在其他任何结论。否则,犯罪指控事实的根基将因此而被撼动。

  第五,死刑案件的证据一定要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证据,也有不同的证据要求,但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证据充分确实”(《刑事诉讼法》第46条)。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掌握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对证据审查必须把握合法性、真实性;把握证据之间的一致性;把握证据数量的充足性和证明结论的维一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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